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5-0000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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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7-12-27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
宁夏贺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公墓墓地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贺兰县公墓墓地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贺兰县公墓墓地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贺兰县公墓墓地管理,规范公墓墓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墓墓地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殡葬服务机构运营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贺兰县行政管辖区域内公墓墓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墓墓地是指贺兰县行政管辖区域内依法批准的公墓墓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墓墓地管理费是指公墓经营服务单位在公墓运营期间对墓区的墓碑、环境、道路、公用设施等方面维护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每年公墓墓地管理费支取使用额度应控制在上一年度收取总额的50%。
第六条公墓墓地管理费均遵循《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12号)制定收费标准,墓位使用年限每20年为一个周期,墓地管理费每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原则上一次性收取,按合同约定的墓位销售价格百分比收取,即骨灰墓10%,土葬墓的12%,自墓位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墓位使用合同期满继续申请使用的,墓地管理费按照墓位届时售价(或同类型墓位售价)对应比例收取。市场监管局要对公墓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财政局指导金融机构配合落实共管账户。
第七条公墓墓地经营单位按照规定与县民政局、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开设公墓墓地管理费共管账户,实行单立科目、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共管账户资金由县民政局及金融机构共同监管,公墓墓地经营单位使用共管账户资金,需向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文件,经县民政局核准,凭电子支付指令办理用款手续。
公墓墓地经营单位不得将公墓墓地管理费以资金紧张、周转困难等理由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给他人或购买股票、债券、保险等投资性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其相关利息;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于担保、抵押、收购债权等活动。
第八条公墓单位法人主体变更的,应当同时变更公墓维护义务关系,其墓地管理费由变更后的主体使用。
公墓单位解散、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妥善安置骨灰及墓位;未妥善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根据共管协议约定,动用墓地管理费安置或指定公墓单位代管。
第九条建立公墓墓地管理费监管检查制度。公墓墓地经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墓墓地管理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等制度。公墓墓地经营单位应每年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该公墓墓地收取与使用的公墓墓地管理费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年检前提交县民政局。民政局在公墓墓地年检中,将公墓墓地管理费的管理、使用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
第十条公墓墓地经营单位在墓地管理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开设共管账户、挪用公墓墓地管理费,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共管账户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审计的行为的,作为当年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