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4-00094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5-10
责任部门: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05-10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15〕101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贺政办规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及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

第三条  租金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权(含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费用,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第四条  租金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租金收缴方式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  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企业代收,租金收入按照产权占有比例于每年6月份前上缴县财政账户,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承租人住房合同签订情况,开具财政电子票据,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章 对象审查和租金收缴标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资格审查工作实行每年一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实施,年审结果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原申请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  

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审查由企业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资格自行负责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核查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腾退。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租金收缴实行按年收缴。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民政局确定的第一类为中低收入家庭,房租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进行收取;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申请人员(第二类)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2元进行收取。

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不低于每月每平方米3.2元,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  承租人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因特殊困难原因暂时不能腾退的,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核实批准,可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执行,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承租人诚信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审核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减收或免收租金:

(一)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并无劳动能力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

(三)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四)承租人的赡养人死亡,承租人或承租人的赡养人正在监狱服刑的;

(五)承租人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家庭主要人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要救治造成生活困难的。

对符合1-5条款的承租人减收50%,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可免收租金。

  

第四章 租金使用管理

  

第十  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收缴,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物业服务补贴和弥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及设施更新等支出。

第十  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零星维修,单笔支出在3万元以内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结算,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  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项目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工程经验收合格,以县财政局委托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给予结算,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  政府、企业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维修,由使用单位于每年3月份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当年维修计划,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踏勘并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最终审定的维修工程费用,由房屋使用单位按照产权占有比例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分期拨付至施工企业。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投标,组织中标企业实施维修。

第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备查台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政府购买、建设、纳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责任主体;参与共有产权住房投资建设的企业是政府投资建设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代收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企业逾期未按规定将代收租金上缴至县财政账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督促代收企业及时上缴。

十九  严格执行减、免规定,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按期缴纳租金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贺政办规发〔2023〕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印发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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