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2-00271 效力状态: 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20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9-23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工业经济稳增长接续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贺兰县工业经济稳增长接续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工业经济稳增长接续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区市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工作部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经济稳增长3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确保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小微企业升规入库。对本年月报纳规入库工业企业(3年内重复升规的除外),奖励10万元,到10月末累计入库产值贡献1亿元及以上的,再奖励10万元。

二、促进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对2022年1月至10月当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代建厂房投资)在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工业项目,给予项目单位实际投资额3‰的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优势企业扩大生产。对2022年上半年产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半年累计完成产值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上半年累计完成产值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全年仍能保持产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年累计完成产值2亿元及以上的,追加奖励5万元;全年累计完成产值1亿元(含)至2亿元的,追加奖励3万元。

四、引导困难企业生产自救。对上半年减停产下半年恢复生产,下半年产值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半年完成产值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3万元,1亿元及以上奖励5万元。

五、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获评第四届全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本人给予5万元奖励,所在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六、塑造企业治理优秀企业。对积极参与2022年自治区工信厅组织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且最终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居本县前三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七、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劲。对2021年度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全县轻工纺织、新材料、装备制造优势产业重点企业提供配套的本县工业企业,2021年度配套产品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经重点企业推荐及审核认定后,给予配套工业企业10万元的奖励。

八、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通过2022年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复核的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培育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2022年10月1日00:00至10月7日24:00国庆节期间生产时间不少于48小时且用电量不低于2万千瓦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0.05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电价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贯彻落实自治区“工业稳增长24条”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20〕27号)同时废止。奖励经费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本政策奖励范围为在本县合法经营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主体。同一企业同类事项获多个奖励的不重复计奖,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工业企业不得参与以上奖项的评选。县本级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上述依据的相关政策文件若有更新,按更新后的政策执行。

本政策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