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4-00206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9-12
责任部门: 贺兰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 2024-09-12
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有关单位

《贺兰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重点领域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聚焦商贸服务业重点领域精准施策,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培育消费热点,繁荣消费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消费恢复转向持续扩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对象

(一)奖励扶持范围:在本县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业企业。

(二)一票否决事项:政策兑现年度近三年内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拖欠民工工资引发投诉以及欠税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的企业,一律不予奖励。

二、政策措施

1.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消费。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宁商发〔2024〕36号)政策,依照政策对个人消费者汽车置换更新给予补贴。

2.支持企业扩大汽车销售。2024年升限入库的汽车企业零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2024年升限入库的汽车企业零售额达到3-5亿元(不含5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2024年升限入库的汽车企业零售额达到2-3亿元(不含3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汽车销售企业根据汽车零售额的实际情况仅能申报上述其中一档奖励政策。

3.支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2024年升限入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鼓励其扩大业务,年内汽车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下的,按汽车零售额的0.6%给予奖励;汽车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到1亿元的,按汽车零售额的0.8%给予奖励;汽车零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汽车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年度单个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4.支持不动产发展。依据具体活动方案,贺兰县缴纳不动产(不含二手房)契税的自然人(多产权人的,为第一顺位自然人),按照个人实际缴纳契税额的15%发放纸质消费券,在使用参加活动的商家使用(县域内自愿参加活动的商超等具备纸质消费券使用条件的商户企业)

5.实施企业成长激励。对升限入库的批发业企业,若2024年销售额同比增速高于15%,且增量超过2000万元(含),按照年销售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对升限入库的批发业企业2024年首次新增零售活动的,且零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升限入库的零售业企业,若2024年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15%,且增量超过500万元(含),按照年度零售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对升限入库的住宿餐饮业企业若2024年营业额同比增速高于10%,且增量超过200万元(含),按照年度营业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6.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实物产品2024年在线销售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电子商务企业可根据在线销售额的实际情况仅能申报上述其中一档奖励政策。对入驻宁浙电商创业园内且新注册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房屋租金、物业费、水费补贴优惠政策。2024年新增获评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项目运营方(企业)一次性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附则

1.本政策自2024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31日。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内涉各项条款兑现工作具体由贺兰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组织实施。

2.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市、县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及企业自愿择一”原则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文件中“首次突破”或“首次达到”,指企业2022-2024年的产值/销售额营业额逐年增长,2024年度首次达到对应政策的临界值(不含企业某一年度已达标准线后规模缩减,又再次突破或达到标准线的情况)

4.“一次性”奖励项目是指:在本文件有效期内,同类项目仅可获得一次奖励。对已获得一次性奖励的项目,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在本文件规定时限内,不再予以奖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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