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4-00117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6-24
责任部门: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4-06-24
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促进工业和服务业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促进工业和服务业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促进工业和服务业重点领域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聚焦重点领域精准施策,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培育消费热点,繁荣消费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消费拉动生产,牵引经济循环发展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对象

(一)奖励扶持范围:在本县合法经营,依法登记注册、诚信经营纳税、每月正常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支持条件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和汽车销售企业。

(二)一票否决事项:2022-2024年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政策措施

1.鼓励企业扩规提质。2024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单个企业每档仅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工科局)

2.鼓励企业扩产提能。对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若2024年工业总产值增速高于当年全区规上工业总产值增速,按照年产值增量的2‰给予奖励,且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工科局)

3.实施企业成长激励。对纳统的批发业企业,若2024年销售额同比增速高于15%,且增量超过2000万元,按照年销售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对纳统的批发业企业2024年首次新增零售活动的,且零售额超过50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纳统的零售业企业,若2024年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15%,且增量超过500万元,按照年度零售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对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若2024年营业额同比增速高于10%,且增量超过200万元,按照年度营业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商投局)

4.稳定房地产投资。2024年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项目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本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前三名房地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多于3家,以2024年商品房销售面积从高向低取前三名。(责任单位:住建局)

5.发展建筑业企业。2024年首次纳统的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2024年建筑业总产值排名前三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纳统的建筑业企业,若2024年产值增速高于当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增速,按照年产值增量的2‰给予奖励,且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住建局)

6.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实物产品2024年在线销售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单个企业每档仅享受一次。对2024年进出口交易额首次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2024年新增获评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项目运营方(企业)一次性3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商投局)

7.支持企业扩大汽车销售。2024年纳统的汽车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2024年汽车销售额达到3-5亿元(不含5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2024年汽车销售额达到2-3亿元(不含3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单个企业每档仅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商投局)

8.支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鼓励县域内二手车经销企业扩大业务,对实现达限纳统且2024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2024年新增零售额部分的3‰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商投局)

9.发展大宗物流业。对于当年大宗物流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交通局)

三、附则

1.本政策自2024年7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内涉各项条款兑现工作具体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2.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市、县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文件中“首次突破”或“首次达到”,指企业2022-2024年的产值/销售额营业额逐年增长,2024年度首次达到对应政策的临界值(不含企业某一年度已达标准线后规模缩减,又再次突破或达到标准线的情况)

4.“一次性”奖励项目是指:在本文件有效期内,同类项目仅可获得一次奖励。对已获得一次性奖励的项目,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在本文件规定时限内,不再予以奖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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