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3-0028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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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取水设施(机井、泵站)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取水设施(机井、泵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设施管理与保护,发挥取水设施的工程效益,保障取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水沟取用水行为的通知》《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排水沟相关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兰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已取得备案审批的取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与保护。本办法所称取水设施包括机井、灌排泵站等水工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设施的综合监督,各相关部门、乡镇场、原种场、暖泉农场负责行业、辖区内取水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取水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取水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设施的,建设前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机井办理取水手续,泵站实行备案制管理并取得用水计划。取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现存泵站需继续保留的,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并经专家审查论证同意后方可保留,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中明确需拆除的,限期拆除。泵站拆除的条件、范围:
1.工业取水口:全面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取耗水量按黄河水纳入统计,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开展水资源论证且明确限期退出的,按论证要求限期取缔;对已开展水资源论证但尚未办理取水许可的,一律补办取水许可证。严控新增工业项目取用排水沟水。
2.农业取水口:各乡镇场及灌溉公司需建立农业取水口台账,制定用水计划,并纳入统一调度严格管理,制定保留及分阶段拆除或关停取水设施名录。对确需保留的,对排水沟各取水口实施监督管理,统计取用水量,按要求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水利厅备案。
3.畜禽养殖取水口:原则上一律限期取缔。凡水质不能稳定达到用途要求的取水设施一律取缔。
第六条 各乡镇场应当明确取水设施管护主体,监督其健全取水设施管护制度,建立取水设施名录,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检查台账和取用水台账,严格监督取用水户落实计划用水,保障取水设施正常运行。取水结束后,按照计量情况,核定取水台账,督促取水单位缴纳水资源税和水费。
取水设施管护主体应当与用水户(或用水户代表)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以及权利、义务。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设施(工程)监控名录的审核汇总,对纳入监控名录内的取水设施,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八条 泵站取水每年1月底之前,由泵站管护单位提出用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
机井取水由用水户提出申请,管护单位提出意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
第九条 地表水年取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取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设施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必须在取水设施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取水设施(工程)原设计和功能,不得自行拆卸、启封、堆占取水设施(工程)计量设施或者干扰计量设施正常计量。责任主体应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测或核准,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责任主体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检测、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责任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条 对渠道供水补充灌溉区的农业及生态取水口,不得新建泵站;原有泵站确需保留的由所在地乡镇场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建立取水口台账,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取水设施责任主体和管护单位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部门和所属乡镇场防汛抗旱的防洪、抗旱调度。取水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或者造成灾害时,乡镇场和取用水户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救灾。
第十二条 取水实行按方计量,机井取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泵站取水水价按照发改局批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取水设施责任主体和管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期检查、维护机泵、计量设施;
(二)建立规范的计量用水台账记录;
(三)建立规范的运行记录表;
(四)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
(五)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做好防止漏水等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场)、金山自保局、原种场、暖泉农场应当加强取水设施运行管理,落实节约用水,监督取水设施责任主体履行相应义务,遵守相关法规、条例、办法等规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每年从水资源税中预算60万资金用于全县农业取水设施(机井、泵站)监督管护工作(原种场、暖泉农场除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农业取水设施分布数量(机井300元/眼·年),以及乡镇场取水设施监督管护考核情况,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报请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 各乡镇场要建立取水设施监督维护资金使用相关机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取水设施监督维护资金应当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不得用于取水设施管理以外开支。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取水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治区、银川市有相关规定的,从上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3日起试行,有效期至 2026年1月13日。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政策变化实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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