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3-0005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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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3-07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3-03-07 |
各乡镇(场)、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有力推动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贺兰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6年12月26日)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场)和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
第三条 为筹集、管好、用活集体资金,做好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年终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的原则,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为目的,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到红利。
第四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经村党支部提议、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商议提出、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开。同时,财务预决算须报乡镇(场)备案。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多头开户。为了进一步加强存款、现金管理,现金收入1000元以上必须当日存入银行账户。付给农户的各种款项须转账支付至账户,不得以现金或存单形式发放。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账、款分管的原则,一切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银行支票由出纳一人保管,银行印鉴由村、乡镇(场)两级财务人员分别保管。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留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具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和乡镇(场)审核后支付;超过限额应及时交出纳存入银行账户,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超过限额未及时存入银行账户或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村级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挤占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私设“小金库”。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相关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移交纪检等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向成员或单位出借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举债,如因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需借入资金,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场)批准。
第十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通过结算清理,对各种应收拖欠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账外拖欠款应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并限期收回。对确属无法收回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并张榜公布。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和减免。
第十一条 加强区、市、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奖补资金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进行股份或份额量化后,用于项目支出。同时,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偿还村级债务;
(二)修建楼、堂、馆、所;
(三)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发放个人津贴、补贴;
(五)项目管理费;
(六)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七)其他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风险控制,不管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同时,要履行“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流程,并报乡镇(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和出纳要及时盘点库存备用现金,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凭结算单进账。每月至少报账一次,做到出纳现金、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余额与会计账面余额、银行对账单相符。
第四章 财务审批
第十四条 财务审批实行“一章二签”审批制度,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在取得合规、合法的有效凭证后,需经手人签字,监事会审核、盖章,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审批、签字。
第十五条 报账员报账,须填制财务开支审批单,村集体资金在3000元以下的开支,由“一章二签”审批;3000-10000元的一般性开支或3000-30000元的经营性开支,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再由“一章二签”审批;超过10000元的一般性开支或30000元的经营性开支,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章二签”审批后,再由乡镇(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场)领导审核报账。
第十六条 凡属支出的凭证,除工资及各种补偿款外,所有付款凭证必须取得合法正规的税务发票,并进行转账支付。属5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款的需附工程合同、结算单和验工单,属5万元以上的大型工程款的需附工程合同、验工单、工程预决算书和造价审计报告。
各种付款单据应具备开票日期、付款单位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开票人签字、单位财务专用章,同时,具备经手人、用途及村“一章二签”审批。
一次性购买多种材料,需附清单,发票存根联、单一的销货清单不能入账。购置固定资产另需专项审批。
归还欠款、保证金应附收款收据。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在经营事务中不得用公款宴请,不得赠送礼品和安排其他消费活动。差旅费标准参照贺兰县乡镇干部出差标准。无特殊情况不得包车。
严禁利用集体资金为村(社)干部或少数人办理商业保险,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
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事先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场)批准。
第五章 票证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票证要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统一使用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不准使用其他收款收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及代理出纳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由县、乡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核查后存档保管。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年末应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剪角作废。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财产物资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加强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应根据财务计划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等重要事项须按清产核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健全财产和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入库时应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由领用者签名。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 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准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担保无效。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
第七章 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土地征用费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使用范围。土地征用费需列支时,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核,乡镇(场)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农户土地被征用要设立土地征用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农民社保等收支明细账,并及时公开。
第八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工程项目确立、投资等重大事项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同时,提交乡镇(场)会议审核批准。
工程项目的计划和预算,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场)审核。
第二十八条 对造价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委托所在乡镇(场)政府通过交易平台进场进行公开招标。对造价5万元至6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乡镇(场)政府指导村级经济组织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级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竞价招标。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类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买卖等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日期明确,经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同时,报乡镇(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流程为:首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同农户签订《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待与农户签完协议后,方可同种植大户、经营主体等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签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更不能超出农户土地承包年限。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属于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资产租赁、转让、发包、买卖等,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须经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履行。
第十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专项收入及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助的经济收益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财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并严格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按照章程约定比例的原则,按程序确定分配方案,及时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和集体分配收益;
(四)其他。
第十一章 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在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核算、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
第三十六条 乡镇(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在入账前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要坚决予以退还、补办。
第十二章 村级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场)(村财乡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乡镇(场)(村财乡管)设代理出纳1名,村上只设集体资产管理员(报账员)1名。
一、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职责:
(一)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二)严格执行《贺兰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做好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做好年度农经年报、经济运行监测报表、清产核资及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做好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工作。
二、乡镇(场)代理出纳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每日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盘点库存资金,月底同会计及时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负责保管好集体库存货币资金、各种票据和支票、印鉴等,同时,与村报账员办理好每次报账交接清单。
二、村集体资产报账员工作职责:
(一)按合法合规原始凭证填制财务报账审批单,办理现金收付事项和银行结转业务。每月按时报账,对于违反财务制度或手续不完备的开支,有权进行退还、补办或拒绝付款。
(二)负责保管好集体库存备用现金,做到库存备用现金不超限额。如超过限额的,应及时交出纳存入银行,同时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
(三)每月至少报账一次,每次报账要同出纳办理交接清单。
(四)按规定及时催结暂领款,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和债权债务清理落实工作。
(五)密切配合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记账工作,接受乡镇(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指导和检查监督,离任时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对村级财会人员的培训,乡镇(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对村财务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三十九条 村级资产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能超过60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在本村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章 民主理财
第四十条 监事会享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对于本组织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基建工程等事项进行监督,有权对本组织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乡镇(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一般事项实行每月公开,每月25日前为财务法定公开日;当发生重大财务收支事项时,须做到事前和事后公开。财务公开主要包括张榜、会议和网络等公开形式。
第四十二条 各村在公开栏旁应设立监督意见箱,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公开日要专门落实干部负责接待工作,解答成员的提问。
第十四章 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县农经站指导本县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镇(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并要接受上级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规定的范围、程序,依法开展工作,每次审计应出具审计报告和意见建议书,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为月份(或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月份(或季度)财务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定期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种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固定资产台账、财务公开表格等,管理人员更换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0日,《贺兰县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贺兰县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废止。村委会资金、资产的管理建议参照本制度执行,该制度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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