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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九三零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西区23.9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0kv送出线路工程跨越宰牛沟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5-00008 文 号 贺审服(综)发〔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01-06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审批结果公开
关 键 词 批复

四川华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宁夏九三零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西区23.9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0kV送出线路工程跨越宰牛沟防洪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宁夏九三零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西区23.9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0kV送出线路工程跨越宰牛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评审。经研究,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评价报告》编制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评价内容较全面,基本满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要求。

二、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依据《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和宰牛沟沟道防洪标准,确定新建20#、21#、22#、23#、24#、25#钢管杆基础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3处跨沟架空线路净空计算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评价断面的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取值、水面线计算和架空线路的净空评价。

四、基本同意该《报告》中对新建20#、21#、22#、23#、24#、25#钢管杆与宰牛沟沟道管理范围线距离的描述。

五、本工程3处(20#-21#、22#-23#、24#-25#)架空线路的施工不能对宰牛沟沟道进行侵占和破坏,防止对沟道行洪产生影响。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评价报告内容要求,按照评价报告建议开展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与河道管理部门签订施工管理协议,并接受河道管理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貌,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七、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若有防洪、排涝、灌溉等水利建设需要,宰牛沟管理范围内需实施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服从水利部门安排,不得对其进行干扰阻挠,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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