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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昌顺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新型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4-00630 文 号 贺审服(综)发〔2024〕93号 发布日期 2024-12-12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审批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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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昌顺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昌顺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新型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项目地理位置坐标:E106°17′52.928″,N38°43′2.892″。宁夏昌顺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宁夏圣火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一座2000m2现有生产车间、一座600m2库房、一座800m2库房、办公用房及部分办公楼和空地,在空地新建1座1000m2上料车间和一座1500m2成品库房。主要建设挤压颗粒肥生产线、颗粒复合肥(掺混肥)生产线、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生产线,合计总产能为2万t/a。项目组成主要由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69%。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挤压颗粒肥产品废气:粉碎粉尘G1-1、搅拌粉尘G1-2、二次搅拌粉尘G1-3、挤压造粒粉尘G1-4、筛分粉尘G1-5、整形粉尘G1-6、烘干粉尘G1-7、振动筛粉尘G1-8、冷却粉尘G1-9、筛分粉尘G1-10、粉碎粉尘G2-1;颗粒复合肥(掺混肥)产品废气:搅拌粉尘G2-2、挤压造粒G2-3、筛分粉尘G2-4、整形粉尘G2-5、烘干粉尘G2-6、振动筛粉尘G2-7、冷却粉尘G2-8、筛分粉尘G2-9;大量元素水溶肥:搅拌粉尘G3-1;天然气直燃机燃烧废气。其中挤压颗粒肥和颗粒复合肥(掺混肥)共用一套生产装置。

本项目挤压颗粒肥产品在粉碎、搅拌、二次搅拌、挤压造粒、筛分1、整形、烘干、振动筛、冷却、筛分2等工序均有粉尘产生,各工序均在密闭的设备内进行。本项目挤压颗粒肥产生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经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颗粒复合肥(掺混肥)产品在粉碎、搅拌、挤压造粒、筛分1、整形、烘干、振动筛、冷却、筛分2等工序均有粉尘产生,各工序均在密闭的设备内进行。本项目挤压颗粒肥烘干废气经水洗收处理后,汇入其他废气经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大量元素水溶肥产品产尘环节主要为混合搅拌,位于密闭的设备。天然气直燃机安装低氮燃烧器,氮氧化物产生量,可以降低氮氧化物产生,其效率为30%。燃烧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4.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水吸收废水和生活污水;水吸收废水返回挤压造粒工序重复使用,因此项目排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600m3/a(2m3/d),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宁夏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B 8978-1996)三级标准以及宁夏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5.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滚筒筛、双轴搅拌机、挤压机、振动筛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6.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除尘器收尘灰、废包装袋和职工生活垃圾。项目除尘器收尘灰产生量为116.03t/a,返回各生产系统重复使用。项目废包装袋产生量为0.05t/a。本项目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项目劳动定员为50人,年工作300d,生活垃圾产生量按0.5kg/人∙d计算,则职工生活垃圾产生量为7.50t/a,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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