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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肽螯合钾复混肥生产线升级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4-00353 文 号 贺审服(综)发〔2024〕39号 发布日期 2024-07-16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审批结果公开
关 键 词 批复

宁夏巨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环创(宁夏)生态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聚肽螯合钾复混肥生产线升级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项目地理坐标为经度106°18′3.459″,纬度38°43′19.429″。本项目为聚肽螯合钾复混肥生产线升级改建项目,新增2台蒸汽发生器,新建烘干设备一套,抛光设备一套,新增二筛工序一道以及配套相关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总产能为5万吨/年。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1.1%。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下料(破碎)、搅拌、抛光、冷却、筛分产生的颗粒物;造粒产生的颗粒物、氨;烘干及蒸汽发生器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本项目在下料(破碎)、搅拌工序设置集气罩,下料(破碎)、搅拌、抛光、一筛、二筛、二次冷却、三筛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99%,设计风量31000m3/h)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出。造粒工序全密闭,产生的颗粒物及氨收集后进入旋风除尘器+喷淋塔+除雾,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设计风量为30000m3/h,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浓度限值;一次冷却及烘干处于全密闭环境,一次冷却产生的颗粒物经管道进入旋风除尘+除尘室+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99.5%)处理,烘干工序采用燃烧机提供热源,以高温烟气为载体进行烘干,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除尘+除尘室+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99.5%)处理,设计风量为48000m3/h,一起通过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15m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原辅材料存储期间避免受太阳照射带来的物料蒸发及阴湿天气带来的物料凝聚,以减少无组织废气氨及恶臭气体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车间安装排风扇加强通风,无组织氨、恶臭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4.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软水制水设备排污水。项目蒸汽发生器排污水及软水制水设备排污水排入化粪池,与生活污水混合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宁夏鸿泽净水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排入园区管网的综合废水COD为88mg/L,TDS为1314mg/L,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能够达标排放。

5.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挤压机、分料盘、引风机、烘干筒、冷却筒、造料筒、链式破碎机、码垛机、双轴破碎机、振动筛等设备,项目通过围墙屏蔽、减振及阻挡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本项目运营期对区域声环境影响较小。

6.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软化水制水设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及废机油。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一般固废,由更换单位回收处理,不在厂区内暂存。废包装袋年产生量约4.0t,集中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沉渣,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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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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