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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4-0035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7-19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关 键 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722日至2024726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8061445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夏启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

宁夏银川市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德胜大道东13号1幢2楼

宁夏启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尚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德胜大道东13号1幢2楼,项目地理坐标为经度106°195.710″,纬度38°3128.174本项目建筑面积约530m2,主要建设1座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工程组成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组成总投资

100万元。

1.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治“三废”及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酸性废气。项目在实际运行状态下,各试剂用量较小,所用试剂均为瓶装,敞口较小,仅在取用时会打开试剂瓶,逸散废气量较小,在工作状态下不间断进行通风换气,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通风柜、万向抽气罩收集后,经各自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各自管道引至屋侧无组织排放。经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排放浓度≤4.0mg/m3)。本项目产生的酸性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氯化氢、硫酸雾,实验过程产生的酸性废气经通风柜收集后,经由通风柜排放管道送至屋侧无组织排放。通风柜的功能中最

主要的是排气功能,且项目属于环境检测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酸性废气,在工作状态下不间断进行通风换气,经收集后通过管道送至屋顶排放,本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酸性废气(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

度限值要求(氯化氢≤0.20mg/m3、硫酸雾≤1.2mg/m3)。

3.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采样废水、实验器皿后段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废水产生量为1.112m3/d(277.0m3/a)。采样废水、实验器皿后段清洗废水经酸碱中和桶统一收集进行调节pH至6-9后,汇同生活污水依托现有1座20m3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4.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磁力搅拌器、通风柜等设备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5.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废包装材料、实验废液、废活性炭、废试剂瓶、过期试剂、废桶装水桶及职工办公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废桶装水桶及职工办公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实验废液、废活性炭、废试剂瓶、过期试剂分区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7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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