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金益诺制药有限公司年产10吨腺苷钴胺、10吨甲钴胺原料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夏金益诺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制的《宁夏金益诺制药有限公司年产10吨腺苷钴胺、10吨甲钴胺原料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银川生物科技园。该项目主要建设腺苷钴胺发酵、提取车间,甲钴胺合成车间,以及配套的辅助设施,项目设计年产腺苷钴胺10吨、甲钴胺10吨。项目总投资157624万元,环保投资7497万元,占总投资的4.76%。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建设性质、内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施工期须严格落实噪声、扬尘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等污染。
3、运营期生产车间产生的VOCs、H2S通过碱液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VOCs最大落地浓度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NMHC(非甲烷总烃)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制。溶媒回收废气主要为丙酮,通过水吸收池吸收处理后排放。产品干燥、污水处理站恶臭、罐区产生的丙酮、H2S、HCl、NH3等废气为无组织排放,其中排放的NH3、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浓度限制;HCl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制;丙酮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溶度。
4、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工艺有机废水、溶媒回收废水、废气吸收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关于同意变更暖泉工业园区企业废水排放标准的批复》(2014年8月27日)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5、运营期设备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后,噪声排放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6、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至园区指定的垃圾中转站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7、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事故的演练,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减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书》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贺兰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竣工后,须向我局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