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二)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现因贺兰县金贵镇耀虎种苗销售中心、贺兰县金贵镇杨小全种苗培育中心、贺兰县和平途乐种苗销售中心三家营业执照经营类型属于个体工商户,不符合办证要求;银川芊芊禾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检验人员1名,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现对以上四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副证)和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附件:注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信息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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