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9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8061445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全封闭煤库项目 | 贺兰县县城桃林南街与利民西路交叉口东侧 | 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 | 宁夏宁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厂区内,其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551487666°,东经106.329428473° 本项目在供热站煤场(原有煤场半封闭煤库建筑面积为1200m2)建设全封闭煤库,建筑面积为2577m2,本项目煤库与原有煤库相连接,项目建成后,供热站全封闭煤库总建筑面积为3777m2,设计煤炭年最大储运量为3万t,全封闭煤库煤炭最大储存量约1.5万t,项目建设前后年煤炭储运量不变,煤质来源不变。本项目总投资 233.37万元,均为环保投资。 |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2、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本项目全封闭煤库内喷淋洒水降尘用水全部蒸发损耗,煤炭运输车辆轮胎清洗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3、本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煤炭储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扬尘。通过采取建设全封闭煤库,煤库内设置喷淋设施,煤炭堆存、装卸过程中及时洒水抑尘,煤库内出入口设置冲洗台冲洗运输车辆轮胎等措施。经采取上述综合降尘措施后,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标准要求。4、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自卸汽车进出厂区产生的交通噪声。建设单位在厂区出入口处设置减速、禁鸣标识以及加强管理等综合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外1米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5、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冲洗台沉淀池定期清理的煤泥,产生量为15.0t/a,集中收集,作为锅炉燃料综合利用。 |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