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办法(试行)》(宁党办〔2016〕33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四张网络”,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健全人民调解网络、优化人民调解队伍、创新人民调解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实效”要求,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以主,多元化解、依法化解原则,在全县建立农村、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四张网络”,着力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着力挖掘人民调解组织潜力,着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着力形成覆盖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行业、专业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人民调解组织“四张网络”全覆盖。2016年底,在全县实现农村、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四张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率达到100%。
(二)人民调解员专兼职队伍全覆盖。按照“专业化+社会化”的模式配齐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全部进行轮训,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覆盖。建立村(社区)、乡镇(街道)、县三级纠纷排查机制,实现纠纷全县全方位无死角排查,对婚姻、交通事故、医患、消费等纠纷建立专业行业调解会排查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两所一庭”(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联动衔接机制,制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意见,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规范工作流程,形成上下联动、行业联合、部门联手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重点问题部门化解、疑难问题县级解决”。
(四)矛盾纠纷网上管理督办全覆盖。乡镇(村)、街道(社区)、园区(产业)、“两所一庭”、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全部联通政法云“互联网+矛盾问题”网上办案系统,案件录入率达到100%,调解员加入各类人民调解QQ群、微信公众号。使纠纷不漏报、不迟报,解决纠纷不错位、不越位、不激化。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四张网络”建设
严格执行《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各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居民小区、企业车间班组成立人民调解小组,在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1、加强乡镇、村组人民调解网络建设。结合村“两委”换届调整充实乡镇(场)、村人民调解组委员会,建立各村民小组人民调解小组,落实十户一调解员、一纠纷信息员制度,实现镇、村、组三级调解网络无缝衔接。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加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建立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个小区中依托社区网格员、业主委员、物业管理人员、楼栋长、机关干部等成立人民调解小组,规模小且分散的小区可联合设立调解组织。
责任单位:习岗街道办事处、各乡镇
3、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网络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全面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全县各工业园区、企业依托党支部、工会等组织建立调解组织,员工人数200以上的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企业或车间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责任单位:各机关、园区管委会、工会、企事业单位
4、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网络建设。按照“谁主管、谁组建、谁保障”原则,在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土地建设、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社局要成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拖欠企业职工(农民工)工资、人事争议、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安监局要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安全生产及企业内部等各类矛盾纠纷;环保局要成立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因环境污染赔偿、破坏自然生态、超标排放污染物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住建局要成立建设领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违反招投标程序、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施工、劳动法规适用等引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矛盾纠纷以及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国土局要成立土地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土地开发、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卫生局要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医疗事故、计划生育、医患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农牧局要成立涉农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业政策落实、扶贫政策及资金使用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林业局要成立林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乱砍乱伐、毁林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水务局要成立水面湖面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因水面湖面造成人身伤害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市场监管局要成立消费争议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市场竞争、消费争议、消费侵权赔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民政局要成立社会救助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社区服务管理、养老服务、孤儿收养监护、社会救助、行政边界、婚姻家庭、优抚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教育局要成立学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职称评定、校园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工青妇残等群团组织要分别成立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维权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职工权益、青少年维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残疾人维权等引发的矛盾纠纷;金融监管部门要成立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非法集资、贷款担保、投资理财等涉众型经济活动引发的矛盾纠纷;法院要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检察院要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制度,对受理的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积极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根据人民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公安局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各派出所、村(居)警务室设立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工作。信访局在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时,进一步健全与调解平台衔接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信访人的诉求;司法局要按照《人民调解法》对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备案登记,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及调解员培训,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人民调解员选聘、办公设施、调解员生活补贴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
责任单位:各行政主管部门
2016年实现乡镇(村组)、街道(社区、楼院)、机关、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社会组织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调委会达到30%。
(二)加强人民调解“线下+线上”三级平台建设。
1、建立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近年来特别是基层一线因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债权债务、医患纠纷等涉众面多、波及区域广、情况复杂棘手的矛盾纠纷频发多发,乡镇(街道)维稳力量单薄,调解化解专业人才不足。推动建立县级人民调解中心,着力发挥中心功能,整合力量调处化解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2、建立乡镇(街道、园区)司法所人民调解庭和法庭、派出所调解工作室;
3、建立各行业部门、村、社区、产业服务中心、200人以上规模企业调解工作室。
4、建立“互联网+矛盾纠纷”线上管理平台,在各综治中心、“两所一庭”、行业调委会及试点村(社区)安装网上管理系统,建立各类调委会QQ群、微信公众号,实现远程查询、远程咨询、远程指导、远程调解。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1、配齐配强各级调解组织成员。乡镇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建设。在每个村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设立十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小组组长由队长担任,村民小组每十户推选一名调解员、一名信息员。
各村要在村“两委”换届中全面调整充实调委会组成人员,村调委会主任由村委会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治保主任担任,委员由1—7名村委会委员及各队队长担任。
乡镇调委会一般由3-9人组成,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综治办负责人、司法所长担任,委员由相关站所负责人及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乡镇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建设。建立楼院调解小组,由网格员担任组长,楼长担任调解员、信息员。
各社区要在社区“两委”换届中全面调整充实调委会组成人员,社区调委会主任由社区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治保主任担任,委员由1-7名社区委会委员及各网格员担任。
街道调委会一般由3-9人组成,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综治办负责人、司法所长担任,委员由相关站所负责人及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建设。200人以上规模企业设立车间班组调解小组,组长班长或车间主任担任,员工每十名推选一名调解员、一名信息员。
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分管负责人或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由,委员由1-7名车间、班组负责人担任
各机关单位及学校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1—7名业务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并推选一批热爱调解工作,且具备一定专业、行业法律水平的工作人员加入调解员队伍。
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建设。
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主任由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司法局副局长担任,委员由责任部门执法负责人、相关专家及司法局基层股负责人、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
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广泛吸收老党员、老干警、老教师、老退休军人、老干部及德高望重人士、退职村(居)干部、基层法律工作者、大学生志愿者等有一定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力量加入调解队伍;建立人民调解后备人才库,加强人民调解后备队伍建设。
2、加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园区按照每万人聘用1名,最低不少于3名比例配备专业调解员,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选聘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由司法局统一选聘,人民调解员在聘用期间最低生活补助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兼职人民调解员由各调解组织及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推荐,司法局将按照《宁夏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及《贺兰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兼职人民调解员一定的补贴。
3、组建县级人民调解专家库。选聘相关专业、行业领域以及法律、心理学专家、优秀调解员组建人民调解专家库,对疑难复杂的特大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化解,为各级调解组织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制定律师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鼓励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法律合理表达诉求。
4、加强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培训。建立分级培训体系,司法局协调法院共同负责培训县直部门、单位、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负责人和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培训二次。基层法庭、司法所负责培训辖区内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每三月培训不少于一次。通过案卷评查、案例分析、以会代培、观摩交流等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机制
1、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将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全县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内容。严格按照《宁夏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工作程序法治化、业务建设制度化、办公场所标准化、经费保障常态化、监督考核经常化,做到人民调解组织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六统一”。
每个乡镇选择2—3个条件好、基础扎实的村做为示范点,以点带面。街道办选择2—3规模小区和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小区开展规范化调解组织建设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单位应为人民调委会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办公设施。
2、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建设。健全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考核制度。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报告、联调联动、研判预警、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办案质量管理等机制。
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制度:人民调解员产生的方式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员委员会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从辖区内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助理员、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中聘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单位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考核制度: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及县级司法局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继任人民调解员进行年审备案,对考核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解聘。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县级司法局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继任人民调解员进行年审备案,对考核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解聘。组、楼院、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由村委会、社区、工会及各单位进行年审,对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予以罢免。
建立完善纠纷排查报告、分析研判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落实纠纷排查机制,坚持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每周一排查上报,乡镇、街道、园区、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每半月一排查分析,县调解领导小组每月一排查,并根据排查出的风险等级,能化解的化解,无法化解的逐级上报,对于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民转刑等纠纷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各调解组织于每月5日前上报纠纷排查报表,确保纠纷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不虚报。
建立完善纠纷受理登记机制:对排查出属本级能调解处理的纠纷、纠纷当事人及组织申请的调解的纠纷及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移送、委托的纠纷应当及时受理登记。
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稳定事态的基层上,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人民调解的,调解结束后,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督促当事人按照协议书内容及时履行,及时立卷归档。
建立健全人调解案卷质量评查机制: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专业行业调解委员会每月对调解案卷进行集中评查,研讨带有倾向性问题,不断提高调解质量,每季度负责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上交人民调解案卷,县司法局负责每季度兑现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
3、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各镇(街道)要配备1名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平台的运用和维护。11月底前,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平台全部运行,录入率达到100%,网上督办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86%,保证人民调解网络畅通。要将人民调解纳入网格化管理的工作内容,明确职责任务,组织网格员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通过贺兰公共法律服务网公开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制度和调解程序。
4、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指导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贴、“以案定补”资金等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建立一支稳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安排资金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5、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考核奖惩机制。奖励机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
①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②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③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④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⑤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⑥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
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责任追究制度:一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登记、受理、转办、交办、办理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①对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发现,引发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②未履行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又未及时上报情况,致使矛盾纠纷升级,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③未认真分析研判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引发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④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二是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限期整改。对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需要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人员责任的,由综治组织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办法(试行)》)
(四)建立“互联网+智慧调解”运行机制。
建立人民调解QQ群、微信公众号,落实“百名法律下基层”制度。各镇、部门、单位、规模以上企业、社会组织要认真落实《百名法律下基层》,2016年底普遍落实“百名律师下基层”,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信息报送机制。加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认真编辑简报、信息,介绍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及时报送县委办、政府办、县综治办、司法局。
四、工作步骤
人民调解组织“四张”网络建设工作于2016年11月上旬启动,至12月中旬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月10日—4月1日)。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办法(试行)》(宁党办〔2016〕33号)文件精神,制定全县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各行业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15日前报县综治办、司法局。
(二)实施阶段(4月1日-11月30日)。
1、政法各部门和各行业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四张网络”,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突出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
2、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以《人民调解法》、《宁夏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为依据,各镇(街道)负责镇村组、社区小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化建设,要严格标准,落实责任,重点突出,整体推进。
3、充分发挥政法委牵头作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四张网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和现场会,督促工作落实,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4、各镇(街道)、各行业部门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四张网络”、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典型经验。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为推动“四张网络”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及时总结推广各镇、街道、园区、部门在人民调解“四张网络”建设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培育一批人民调解工作示范单位和规范化调委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12月中旬对人民调解“四张网络”建设工作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开展人民调解组织“四张网络”建设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治本”内容,是推进“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有力举措。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贺兰县人民调解组织“四张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园区)党委书记、各部门单位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政法委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街道、园区及部门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组织,扎实推动“四张网络”建设。
(二)扎实推进,务求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四张网络”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在推进工作中注重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化解、报告、跟踪回访、责任追究等制度,努力形成长效机制。各乡镇(场)、街道、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办法(试行)》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矛盾纠纷要加强配合,主动作为,协调联动,及时化解,坚决杜绝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和民转刑案件发生。领导小组要定期对照方案对各乡镇、各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对因开展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将实行通报批评或进行问责。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四张网络”建设工作,大力宣传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和成效,选树一批优秀调委会和调解员,努力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同度,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得到社会各界重视、人民群众支持。
贺兰县司法局
2017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