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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消费投诉举报要情

索引号 11640122317781343T/2024-0007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8-13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12315举报投诉办理满意度
关 键 词 投诉举报

本月基本情况

截至2024731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12345、办公电话、微博、信函等途径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举报967件(其中投诉882件,举报64件,咨询建议求助21件,表扬0件),较上月增加328件。已办结834件,办结率86.31%微博投诉4件,书信6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

投诉举报受理渠道来看,全国12345智慧银川平台受理750件;全国12315平台受理144件;信访与举报信受理69件,微博受理4件,诉转案2件。

网监股办理59件,办结59件,办结率100%;分派德胜所受理409件,办结353件,办结率86.31%;习岗所受理420件,办结353件,办结率84.05%;金贵所受理22件,办结19件,办结率86.36%;暖泉所受理36,办结31件,办结率86.11%;药械所受理21件,办结19件,办结率90.48%

二、特点分析

(一)本月有关食品类投诉共受理132件,食品餐饮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主要投诉的问题有:一是购买到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二是在店内就餐或者网络平台点餐时,发现食物不洁或者混有异物;三是餐饮场所卫生条件差、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

(二)本月有关汽车类投诉共受理85件,主要涉及汽车售后和汽车质量、不履行国家规定的三包义务、不履行消费承诺、经营者发生变动后消费者“三包”权益无法保证、维修质量差、汽车欺骗消费,虚假宣传等问题。

(三)本月有关其他商品及服务类投诉共受理489件。主要包括商品价格过高、商家欺骗消费、隐瞒产品质量问题、推脱不履行售后服务、停车场收费不合理、电梯故障等问题。

(四)本月共收到投诉举报信63件,办结16件,撤诉0件,较上年同期(20237月共收到投诉举报信5件)同比增长1160.00%。投诉内容大多为食品执行标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包装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11,伪造商品条码、食品包装内存在异物、腐烂变质,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

三、本月集中投诉

7月份贺兰县市场监管局共收到愚人火锅贺兰新百中心店集中投诉30件。由于该店在各个居民微信群进行宣传,部分市民在该店小程序购买消费券。市民于微信上询问工作人员是否有限制条件,工作人员表示没有限制条件,购买后前往该店消费,出现商家表示无法使用、提供的菜品与消费券内宣传的菜品不一致、拨打订餐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订餐、收取餐具费及换锅费,且3个人及以上才可以消费等问题,市民认为该店欺骗消费者,要求退还消费券费用,商家不予退还。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习岗所收到市民投诉后与诉求人取得联系并立即进行现场核查,进行了调解,商家表示已为消费者做好登记,后续将联系消费者,提供支付凭证及消费券就可进行退费,并将结果告知各诉求人。

四、警惕传销陷阱

传销属于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主要表现为“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传销、“团队计酬”传销。以下三种均属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打击传销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群众组织和广大市民的通力合作,请广大市民认清传销的危害性,带头抵制传销,一旦发现传销活动,及时报告居委会、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也可拨打举报电话直接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的氛围,消除滋生传销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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