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广大人民群众:
“中秋节”“国庆节”即将到来,为了让全县各族群众欢乐祥和度过节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发布“中秋”、“国庆”期间药品安全告诫书,就节日期间药品安全有关事宜进行提醒告诫。
依法诚信经营。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力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自觉维护公众利益。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失效等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处置,严禁过期、失效等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严禁销售假药、劣药、非法销售院内制剂、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严禁中药材、中药饮片不标注产地或虚假标注产地、预先磨粉、打粉增量以及“药托”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无中文标识标签的化妆品。
严格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认真做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严格规范广告行为。药品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必须一致,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全县各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照提醒告诫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如违反相关要求及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将依法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在节日期间若发现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问题,可通过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