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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43/2018-07412 文 号 贺市监药字〔2018〕28号 发布日期 2018-02-28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食品和药品安全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 关 键 词 药品质量 专项整治 方案
各科、室、所(队):

  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一直是监管工作相对薄弱环节。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用药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4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82月开始,在我县辖区深入开展全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深入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深入开展贺兰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深入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4号)要求,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 

  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个体诊所、村卫生室。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贺兰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伟 

  副组长:马晓林、韩建云、李晓忠、武晓莉 

  成员:各相关科室所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辖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局药械监管科,李晓忠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目标 

  坚持“整治与规范并重”的原则,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集中检查,抓好案件查办,确保检查不留死角,问题整改到位,促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经营使用行为更加有序规范,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四、整治重点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者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冒充药品进行销售。 

  3.非法加工中药饮片,违法违规销售中药饮片。 

  4.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 

  5.超范围经营药品;销售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等复方制剂;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6.购进药品未进行验收并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7.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 

  (二)诊所、村卫生室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并使用药品。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未严格按照要求储藏储存药品。 

  4.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使用。 

  5.违规使用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6.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7.未按规定设置药库、药房、药柜。 

  五、整治措施 

  (一)开展集中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整治要求,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狠抓监管,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整治范围区的所有零售药店、诊所、村卫生室要做到全覆盖监督检查,不留死角,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问题企业,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治措施,采取随机检查方式,严查细究,督促整改,逐个销号,确保整治到位。 

  (二)严查违法行为。整治期间,要通过集中检查、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收集违法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对药品经营管理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涉事诊所依法查处的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开门整治”,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对整治中监督检查、案件查办、抽样检验等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宁夏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受公众监督。通过电视台、网站、微博等信息平台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强化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形成良好的专项整治舆论环境。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场监管所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村卫生室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2018年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措施落实,统筹协调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调。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注重建立统筹协调、综合治理机制,专项整治活动中要加强与卫生计生、公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结合重点工作,有计划、有节奏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采取现场检查、问题核查、动态监督等多种形式,对照整治重点,强化执法检查,提升整治效果。 

  (三)强化宣传监督。整治期间要组织开展有力的宣传活动,营造整治氛围。要加强对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危害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选择、合理消费。鼓励公众对药店、诊所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形成部门与社会齐抓共管的机制。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场监管所要于每月26日前将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附件2)和本月开展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意见书复印件或者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上报药械监管科,并在2018111日前上报本辖区零售药店、诊所、村卫生室电子版信息花名册。 

  药械监管科将当月各市场监管所上报信息汇总情况于本月28日前上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强化监督指导。各市场监管所在整治工作期间,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药械监管科。药械监管科在整治工作期间将对各市场监管所适时开展督查和检查,结合各市场监管所每月上报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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