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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食品 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43/2018-04992 文 号 贺市监办字〔2018〕23号 发布日期 2018-02-06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食品和药品安全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 关 键 词
各科、室、所(队):

  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区食药系统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213号)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市场监管〔2017〕51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贺兰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食品 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贺兰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食品 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区食药系统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213号)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市场监管〔2017〕518号)精神,巩固自治区食品安全先进县创建成果,进一步开展好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切实保障我县广大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生产销售企业包装标示和宣传用语,有效解决食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欺诈、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制度》等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打造部门负责、联合打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工作局面,为公众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助力我县食品和保健食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伟

  副组长:马晓林、韩建云、李晓忠 、武晓莉

  成 员:各相关科室所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辖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局食品监管科,韩建云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对象

  此次专项行动整治对象为全县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第三方平台经营相关方。

  四、整治重点

  本次整治重点打击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二是产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三是广告虚假宣传行为,四是非法添加药物行为。具体涉及以下环节及重点。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

  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

  2.超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5.生产经营者实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

  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1.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

  (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 

  (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2)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 

  (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4.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

  (1)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 

  (2)在许可注册的场所以外经营食品、保健食品。 

  5.非实体店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电视台、报刊、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 

  (2)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3.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修改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即委托双方无委托生产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没有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内,受托方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未标注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未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业务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置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生产食品、保健食品。

  3.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乱象,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政治任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监管力量,认真开展排查检查,坚决遏制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益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所要通过本次整治,彻底摸清辖区食品保健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保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产品、第三方平台和非实体店、广告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

  (三)从严查处,强化协调。各部门要主动收集违法线索,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声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对通过互联网销售涉案食品的,要责成第三方平台停止发布涉案食品销售信息,加强网络巡查,发现涉案食品及时采取措施。要加强部门沟通,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参与,实现共治。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

  (五)广泛宣传,加强引导。各部门要组织相关集中宣传活动,要采取开门整治的方式,积极开展宣传,保证宣传到每一个社区,正面宣传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正确选购食品、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同时宣传违法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危害,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六)加强沟通,及时报送。为及时掌握整治开展和案件查办等工作情况,实行整治情况月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制度,以及案件查办情况月报告和重大案件台账制度。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按照要求统计本辖区内的数据,按时上报工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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