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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43/2017-39425 文 号 贺市监药字〔2017〕193号 发布日期 2017-11-03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食品和药品安全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关 键 词

各科、室、所(队): 

  依据自治区食安办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区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宁食委办〔201716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7425)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科、室、所(队)要充分认识开展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合力,坚决遏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净化我县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二、准确把握专项整治的时间安排、重点和任务 

  (一)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从2017115日开始,到125日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摸底阶段(115日—1110日前)。广泛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动员,努力营造社会关注、公众参与、企业支持的浓厚氛围。各市场监管所要安排具体监管人员认真排查辖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掌握辖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企业动态信息,掌握整治的重点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目标准。 

  2、集中整治阶段(1110日—1130日)。针对排查摸底的情况,采取部门联合、上下联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整治以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欺诈的犯罪团伙和地下犯罪“窝点”,对于隐藏流动、隐蔽深的重点欺诈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在短时间打出气势、打出成效,确保专项行动有声势、有亮点、有影响、有实效。 

  3、总结上报阶段。(123日前)。各市场监管所要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总结上报好的措施、做法和经验,探索治理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长效监管机制和有效措施。 

  (二)重点问题

  照自治区食委办〔201716号、〔201719号文件安排部署和银市场监管发〔2017418号文件,集中开展重点问题整治。 

  1、治理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经营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 

  2、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3、保健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和虚假宣传。 

  4、故意混淆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三者的概念,特别是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违法宣称疗效,让消费者很难辨识容易上当受骗。 

  5、利用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试用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保健食品行为。 

  6、夸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疾病所必需。 

  7、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 

  8、经营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 

  9、在注册地以外地址销售保健食品。 

  (三)重点对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会议营销企业。 

  (四)主要任务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档案;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存在宣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的场所和许可证载明地址不相一致等无证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取缔保健食品无证照经营及无固定场所经营销售保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保健食品经营者无进货查验记录、无票据、无供应商资质和未建立销售台账等违法行为。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3、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严厉打击非法会议营销。 

  1)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会议营销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管理以及宣传内容等,明确经营主体、场地提供方、生产企业等各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与承担的责任。梳理会议营销无证或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欺诈消费、误导消费等常见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2)规范会议经营市场行为。针对会议营销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会议营销监督管理制度,细化日常巡查制度,建立会议营销预警机制。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对辖区内以会议、健康讲座、免费体检、答谢老顾客等形式违法销售产品例如: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等,建立鼓励消费者监督和举报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非法宣传产品行为。  

 3)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联动。各单位在打击非法会议营销行动中,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打击非法会议营销行为的工作效能。 

 4)开展百场保健食品健康知识讲座。通过开展百场保健食品健康知识讲座,规范会议、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营销保健食品行为,普及保健食品健康知识,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安全健康消费意识和辨别能力,引导科学消费、安全消费、理性消费,避免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上当受骗。 

    三、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会销企业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提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依法查处。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食品会销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 

  (四)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等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销售其他产品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五)会销经营者购进产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六)其他产品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七)发现其他违法违规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是在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的重要行动,各相关科室、所(队)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首要任务和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整体推进,步调一致、协调联动、衔接正常。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科室、所(队)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会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收集证据,一律严肃查处,形成震慑。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科室、所(队)要结合百场讲座,进一步加强对老年消费者宣传教育,制作印发食药科普宣传材料,利用各种载体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深化食药科普知识进社区宣讲活动,提高老年群众自我防范意识。要充分利用媒体传播平台,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扩大整治行动影响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的社会氛围。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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