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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期间开展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43/2018-03770 文 号 贺市监质字〔2018〕17号 发布日期 2018-01-30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关 键 词
各科、室 、所(队):

  2018年春节即将来临,为营造诚信、公平的购物环境,维护市场计量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详和的节日。县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对全县各集贸市场及自发形成的早、晚市摊贩使用的台秤、案秤、度盘秤、电子计价秤等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对商场、超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在用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进行了计量监督检查。 

  二、整顿内容 

  一是检查电子计量器具销售经营者,重点检查是否销售无证生产的电子计价秤产品;是否销售假冒伪劣或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产品;是否存在加装作弊装置、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 

  二是检查农贸市场流动摊贩是否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三无” 计量器具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电子计价秤进行计量作弊等行为。重点针对市场内经营农副产品、蔬菜、水产、肉、瓜果等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精准度进行逐一检查,并检查经营户所使用计量器具的铅封是否完好,准确度是否被擅自改动,是否在检定周期内。 

  三是加强市场开办方监督管理,要求市场开办方规范“公平秤”设置,并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力度,强化法律和管理意识,规范商户经营行为,坚决杜绝经营者利用短斤少两坑害消费者的的违法行为。 

  四是检查商场超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在用计量器具铅封是否完好;是否在强检周期内;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是否与实际净含量相符 

  三、明确职责 

  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1. 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2.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4.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5.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6. 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7.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8. 集市主办者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也可以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 

  (二)经营者应当做到: 

  1. 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 

  2.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3.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4. 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5. 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6.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到: 

  1. 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对集市主办者、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方面的培训。 

  2.督促集市主办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计量管理工作。 

  3. 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4. 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四、执法依据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本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县局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开展辖区内计量器具、定量包装专项检查。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对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形成整治工作总结,于2018310日前上报县局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科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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