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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6-03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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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林硕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其他登记管理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当事人未按时填报2022年、2023年年度企业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且未依法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登记,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18日通过贺兰县政府官网、2025年1月6日通过贺兰县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发布《贺兰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贺兰县未年报企业催告的公告》,截至2025年2月10日,当事人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2022、2023年度企业年报,且未依法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登记。经税务部门比对复函核实,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6日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手续;经人社部门比对复函核实,企业未参保或未参保缴费长达2年以上;经法院比对复函核实,未发现当事人在贺兰县人民法院进入清算或者破产程序,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均未取得联系,到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也查无此企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宁夏林硕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海峰、郭炜  联系电话:  0951894010

联系地址:银川市贺兰县创业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A8楼804室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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