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宁夏政泰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金国、电梯安全总监杨宁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名称:宁夏政泰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贺市监处罚〔2024〕210号。
被处罚对象:宁夏政泰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0546153427)主要负责人吴金国、电梯安全总监杨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政泰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使用管理的月湖湾小区电梯开展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及《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指令书,责令立即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整改。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宁夏政泰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金国、电梯安全总监杨宁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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