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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吴彦超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通报批评

发布时间:2024-11-24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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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吴彦超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名称: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监处罚〔2024〕202

被处罚对象: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6M7DE1U)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吴彦超

主要违法事实: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任命吴彦超为该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执法人员调取2024年度《每周安全排查报告》显示,2024年4月25日至5月5日、7月27日至8月5日、10月26日至11月3日期间,安全总监吴彦超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每周风险隐患排查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吴彦超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4年11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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