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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8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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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点举报内容。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有毒有害物质等非食用物质的;

(四)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的;

(五)在食品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非法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的以及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的;

(七)生产经营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

(八)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含有严重超标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九)其他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二、举报方式。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邮寄等方式进行举报。

互联网: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或官网)

举报电话:0951-12315、0951-8066315

邮箱:helanfda@163.com

邮寄地址:贺兰县创业路5号A座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举报奖励标准。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温馨提示: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十三条严格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相关事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2024年第37号

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其协助调查。

五、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内部举报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应当配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可以酌情考虑。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九、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严格处理。

十一、企业应当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研判核实内部人员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对查证属实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可视情对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的内部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人员和相关知情人举报实施奖励可参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    

2024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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