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你公司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构成长期不经营行为。贺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拟对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鉴于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通过公示系统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且未在登记注册地址实际经营,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的方式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现通过贺兰县人民政府官网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企业如有疑问,可咨询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邓靖 张晶晶
联系电话:0951-8061990
特此公告。
附件:贺兰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企罚告〔2024〕256号)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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