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23年2月2日9时00分,在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室(贺兰县富兴北街创业东路5号县政务中心A座8楼801室)举行赵得喜销售氢气机的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一案的听证。
特此公告。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