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张伦,男,59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132425********0090。本局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2〕64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当事人:高天娥,女,50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5********0828。本局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2〕65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3、当事人:钱运莲,女,35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620121********7528。本局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2〕66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告知书,本局于2022年12月1日向你们邮寄送达此告知书,因你们拒收或联系不上,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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