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李有龙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8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1、当事人:李有龙,男,42岁,文化程度:小学,回族,身份证号码:632224********0010,联系方式:1771181****。本局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贺市监罚告字〔2021〕127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告知书,本局于2021年11月10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告知书,因无法联系上你们或你们拒收,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