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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杨喜景等5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1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1、当事人:杨喜景,男,5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11219********356X,联系方式:1360767****。本局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25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当事人:张海娥,女,5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11324********1588,联系方式:1383895****。本局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26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3、当事人:马保风,男,5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10303********1024,联系方式:1314048****。本局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28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4、当事人:侯杰,男,5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10727********122X,联系方式:1730958****。本局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29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5、当事人:卡米力.哈力克,男,44岁,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2823********0815,联系方式:1399902****。本局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30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处罚决定书,本局于2021年11月18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处罚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上你们或你们拒收,现特公告送达此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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