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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1-10-27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各大商超、有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各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3.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应立即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价格违法予以严惩。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经营者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100万元~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若发现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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