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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王晓宇等3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9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1、当事人:王晓宇,男,3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102********8914,联系方式:1899503****。本局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42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2、当事人:邵富有,男,5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425********1039,联系方式:13995322****。本局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43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3、当事人:蔺艳芳,女,4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0102********5869,联系方式:1899539****。本局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49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处罚决定书,本局于2021年10月14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处罚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上你们或你们拒收,现特公告送达此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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