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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覃明干等5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3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1.当事人:覃明干,男,44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450222********2614,联系方式:1388171****。本局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24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当事人:孔芳芳,女,40岁,文化程度:高中,汉族,身份证号码:622923********0869,联系方式:1399384****。本局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13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3.当事人:马怡红,女,55岁,文化程度:本科,汉族,身份证号码:6101131********1707,联系方式:1809707****。本局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14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4.当事人:姚小华,女,54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422202*******0025,联系方式:1399587****。本局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17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5.当事人:郭新华,女,59岁,文化程度:高中,汉族,身份证号码:422202*******0027,联系方式:1323547****。本局于2021年8月5日作出“贺市监告字〔2021〕120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处罚决定书,本局于2021年10月21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处罚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上你们或你们拒收,现特公告送达此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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