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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建军反映补缴医疗保险问题的答复

索引号 640122-122/2018-8638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09-30
发布机构 贺兰县社保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回应关切
所属"五公开" 服务公开 关 键 词 问题 答复
县信访局:

  信访人王建军反映办理医保退休时需补缴医疗保险的信访件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银政法2012296号文件规定《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1.职工退休时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累计30年,女累计25年(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办理法定退休时,应保未保年限应当补缴,补缴标准为:补缴年度的上一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 

  3.参保人员办理法定退休手续时,应保未保年限补缴后,缴费年限仍然达不到年限的,由参保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次性补缴至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愿补缴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县职工医疗保险依据贺兰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贺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参保范围要求贺兰县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应全部参加本县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王建军是原粮油公司职工,贺兰县粮油公司是在2003年1月参加职工医保的,因此依据以上第十三、十四条之规定需要补缴2002年1-12月应保未保的医保费总计631.32元。 


贺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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