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降低宁夏社会保障卡补卡费标准的函》(宁人社函〔2021〕28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区社会保障卡补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社会保障卡补卡费标准。用户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办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费由每卡18元调整为每卡9.8元。初次办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社会保障卡补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收费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11月15日起执行。自治区原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夏社会保障卡补卡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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