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增进人社部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联系,切实保障企业与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贺兰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办公室于2024年7月19日上午开展了“为民办实事”开放日活动,活动现场征集了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建议,经梳理汇总,现将意见及答复情况公示如下:
1.关于“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依据什么”的问题。
答复: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依据是工伤保险第十四条(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上班时间内外出办事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依据是工伤保险第十四条(一)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关于“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事项”的问题。
答复:当单位和个人方面领取到送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如果有一方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时间起60日内有权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部门会向贺兰县人民政府或者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供举证材料,包括答辩状、案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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