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你单位报来王仁义等2名同志丧葬费、抚恤金问题的处理报告已收悉。
根据宁人发〔2007〕144号、宁人发〔2007〕160号、宁民发〔2011〕174号、宁政办发〔2012〕111号、宁老干通字〔2010〕1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
1.发给王仁义同志(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退休职工,回族,土葬)丧葬费18195,一次性抚恤金 162032元,从2018年1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发给其遗属柳彩霞(城镇户)每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50元,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2.发给郑学祥同志(贺兰县立岗镇人民政府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18195,一次性抚恤金 171152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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