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你单位报来习志庄等5名同志丧葬费、抚恤金问题的处理报告已收悉。
根据宁人发〔2007〕144号、宁人发〔2007〕160号、宁民发〔2011〕174号、宁政办〔2012〕111号、宁老干通字〔2010〕10号、宁人社发〔2018〕7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
1.发给习志庄同志(贺兰县政协办公室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18195元,一次性抚恤金198232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2.发给周海霞同志(贺兰县立岗镇人民政府在职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6039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工资待遇。发给其母亲李新良(城市户)每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50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3.发给张永杰同志(贺兰县信访局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73552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4.发给袁素珍同志(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18195元,一次性抚恤金171752 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5.发给石生才同志(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53392元,从2018年9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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