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同时提交符合报废条件的证明材料,填写《宁夏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承诺书》(见附表3,以下简称《承诺书》)。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宁夏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表4,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回收企业要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变速箱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填写《宁夏报废农业机械销毁记录表》(见附表5,以下简称《记录表》),由回收企业盖章、农机主管部门监销人签字确认,采集报废农业机械拆解前后对比照片或拆解过程视频资料。拆解档案包括报废农业机械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以及《报废农机拆解/销毁记录表》,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报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机主凭《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身份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后,收回报废农业机械牌证;牌证丢失、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核查登记、备案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和身份证明,到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填写《宁夏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见附表6,以下简称《申请表》)。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程序予以审核,向财政部门提交补贴款结算材料。财政部门应优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购置同种类新机具的,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要求对新购机具进行审核,一并办理报废补贴和更新补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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