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县农牧、财政部门负责机具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制定、补贴对象确定,公示、与购机者签订补贴协议、协调供货及售后服务、组织农民验收、资金审核与结算、机具使用监管、补贴政策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投诉、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政策宣传。
第二条 县农机站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和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应急事件协调解决及自治区农机局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负责补贴政策宣传及咨询服务、组织农民申报、机具使用情况跟踪调查和日常管理,应急事件上报。
第四条 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快产品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农机购置补贴定点供应商要按照当年本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及早组织货源,保证机具供应,并搞好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县政府领导下,实行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进行细化,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人头,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分工明确。
第七条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应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在完成本地农业生产作业后,开展跨区作业。所购买的机具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八条 1、政策宣传。是否将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并宣传到位。
2、补贴程序。补贴程序是否规范,操作环节是否存在纰漏,补贴对象是否遵循了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3、产品质量。补贴产品是否符合补贴目录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等要求,是否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做好质量监督,协调处理质量纠纷等工作。
4、机具的使用。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否一致,是否有倒买倒卖补贴农机具和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情况。
5、农机生产企业、补贴产品定点供应商是否以不正常手段促销、套取国家资金等。
6、县级农牧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7、县农牧、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对每一批进行复核,工作检查实行倒查追究制。以购机者为基点,逐级、逐项往上查,随机确定调查对象。
8、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意见大,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