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牧局、财政局,农机化中心(站)、自治区农垦局:
为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规范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严惩失信违规产销企业,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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