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根据银川市《关于下达银川市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第二批财政支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时函〔2023〕299号)要求,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助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开展2023年贺兰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要求
2023年贺兰县农业生产托管以耕、种、防、收四个环节为主,重点对粮食作物开展生产托管服务,将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纳入服务范围,支持大豆、玉米单产提升,兼顾瓜菜、草畜等特色优势产业生产,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用于支持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项目总补助资金或面积的60%;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每个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享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上限不得超过10万元,绝不允许“政策垒大户”。
二、项目实施主体确定
各乡镇(场)积极组织辖区内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对符合项目申报标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初审上报,申报的主体需进行第三方资格评估并符合相应条件后,在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下,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通过综合评定,最终确定服务组织,并进行公示,原则上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少于3家。
三、服务组织遴选标准
1.服务组织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农机作业公司等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注册登记满3年以上,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工商信用公示、纳税申报等正常有效,主体和法人征信良好。
2.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2年以上,开展机械飞防服务必须拥有无人机3架以上,开展耕、种、防、收等服务环节必须拥有各类大中型机械10台套以上,社会反映良好,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等,必须在本县辖区内有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作业经历。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业技术力量,各类大中型机械需经过年审,农机人员证照齐全,农机作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原则上作业机械必须配备规范的可查询信息化监测系统。
3.服务组织自有各类服务机械必须纳入账内核算,有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必须与农户和规模经营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4.服务组织有固定办公设施、机库等场所,满足日常工作、经营及培训,制定管理生产制度,悬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流程及服务标准承诺等;有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专业的财务人员。
5.服务组织有留存托管服务档案、收集各类信息及管理保存能力,留存所有档案必须长期保存。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征询服务价格。采取实地查看、市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广大农户、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和服务组织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服务市场价格,并进行公示。
(二)制定实施方案。贺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2023年银川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制定2023年贺兰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经贺兰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报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后执行。
(三)遴选服务组织。各乡镇(场)积极组织辖区内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对符合项目申报标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初审上报,申报的主体需进行第三方资格评估并符合相应条件后,在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下,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实地查验,遴选测评打分,规范择优确定项目实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少于3家、确定后的服务组织名单将通过银川市政府网站和贺兰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签订服务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分别与县农业农村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区域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质量、完成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指标和绩效验收等。承担任务的服务组织应按时完成项目托管任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接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端口,接受平台作业轨迹采集,做好生产记录,采集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作为审核主要依据。
(五)项目验收、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完成环节项目任务,通过自查,公示到服务村及服务对象;无异议后,具备环节验收条件的,由承担项目服务组织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分环节验收合格后,申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兑付项目资金。项目档案按要求整理上报,归档。
(六)做好项目总结。县农业农村局农经部门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工作,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及时上报市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并根据银川市项目实施方案和贺兰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方案,围绕项目年度目标,对应检查项目落实情况。
五、申报材料
1.2023年贺兰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企业信用征信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3.2023年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登记统计表,后附对应购置各类机械票据;
4.2023年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机作业人员登记统计表,后附对应驾驶人相关证件复印件;
5.大中型机械须提供年审资料;小型机械须提供采购票据、机械图片等相应证明资料;
6.项目申报主体取得各类荣誉证书及文件复印件;
7.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业绩资料;
8.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办公、服务场所相关图片资料,提供财务报表和固定资产相关账簿;
9.贺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出具的无农机安全事故证明。
六、相关要求
(一)严格申报资料。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逾期不予受理,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严格初审把关。各乡镇(场)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确保申报主体社会信誉良好,对主体涉诉或负责人列为被执行人等负面情况一律不得推荐。
联系人:冒建飞 联系电话:0951-8061441
地址:贺兰县政务大厅C座312室
附件:1.2023年贺兰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申报表
2.2023年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登记统计表
3.2023年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机作业人员登记统计表
4.2023年贺兰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xxx实施主体项目实施方案(样式)
5.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5: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附件5-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