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救助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居民(含非常住人口)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等项支出。
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和救助项目有哪些?
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救助项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等项支出。具体按以下项目安排救灾资金。(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二)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控制在3个月以内,3个月以上转为冬春生活困难救助)。(三)旱灾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饮水和口粮等基本生活困难。(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五)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因灾人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人居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一般损坏人居住房的维修。(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七)因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因直接遭受自然灾害侵害,自救能力弱,生活十分困难,急需临时救助的受灾群众。
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八章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将救灾资金以代金券形式发放,发放米、面、油等实物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办法》第五章规定:(一)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应急过程每人330元。(二)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每人每天30元。(三)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每人10000元。(四)旱灾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每人每次80元。(五)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每人每次100元。(六)倒塌或严重损坏人居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每户28000元;损坏人居住房维修,每间2000元,每户不超过6000元。(七)因灾临时生活救助,市、县(区)可给予每个家庭每年总额不超过2500元救助。乡(镇)政府可以给予每个家庭每年总额不超过1500元救助。
五、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被贪污、挪用时,可以怎么办?
答:可以向国家机关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国家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