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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保人员就业参保后领取低保的问题回复

索引号 /2021-0006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发布机构 贺兰县民政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回应关切
所属"五公开" 服务公开 关 键 词 低保人员

关于12月28日市民来电反映:市民哥哥是残疾人,属于低保户,户籍地在贺兰县,市民哥哥目前打算找工作,市民想知道找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后是否影响低保领取的问题。

民政局办结回复如下:

根据《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低保家庭居住地、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复核期之前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主动报告。第四十三条规定:为鼓励并促进就业创业,低保对象实现就业,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经主动报告后,可给予18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目前,我县低保确认权限已下放至乡镇,请诉求人向户籍地民政所主动报告收入变化情况,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动态管理办法进行待遇确认。此回复得到市民满意。

贺兰县民政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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