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县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贺兰县民政局开展2023年度辖区社会组织线上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6月30日前经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方式和时间
统一采取线上年检的方式对所属社会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6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流程
1.社会组织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未注册的进行法人实名注册后登录)(https://zwfw.mca.gov.cn/);
2.点击“法人服务”“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登录系统填写《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书》并保存;同时点击链接在线填写社会组织人员备案表,所有表单保存后点击“提交申请”;
3.返回年检年报界面,选择“查看打印”打印表单,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线下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并盖章的确认页(《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内“七、年检审查意见”)扫描后上传至“其它材料上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正常填报;
4.点击“提交”后,实时查看“办理进度”,根据提示补正相关材料。
四、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下载打印和上传相关材料:
1.下载打印《2023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和社会组织人员备案表。
2.在“其它材料上传”模块内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文件过大无法正常上传时以纸质资料线下提交):
(1)2023年1月至12月份银行对账单(资金往来超过10万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未参加2022年度年检的,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2022年、2023年1月至12月份银行对账单;
(3)未参加2021年和2022年度及两年以上年检需整改激活的,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未参检年度至2023年底财务审计报告;
注:未按要求参加年检年报社会组织的整改报告包括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下步打算等内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3.辖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线上填报完毕后,需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年检报告书及银行对账单、财务审计报告、整改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等纸质版材料,报送至贺兰县民政局205室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地址:贺兰县光明西路仁和巷2号)。
五、年检结论
县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年检结论。
(一)社会团体年检结论
1.社会团体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
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此类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
2.发现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3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3.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此类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
2.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六、年检结论公告
县民政局通过年检(年报)系统的发布功能,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发布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或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把年检工作作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作出初审结论。各社会组织要加大与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指派专人负责,认真填报信息、上传材料,按时参加年检。
(二)如实填报。各社会组织要对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漏填漏报,上报的纸质年检材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必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民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将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或列入抽查审计名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按时完成。各社会组织要强化时间观念,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于4月30日前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初审,6月8日前完成向县民政局报送年检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贺兰县民政局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