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对我局2019年制定的《民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贺兰县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原《民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废止不再使用。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贺兰县民政局
2023年7月25日
贺兰县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文件精神,在民政系统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贺兰县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新林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喻花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纪 茹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徐嘉慧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金 媛 养老服务负责人
桂杰雄 殡葬管理、安全生产负责人
蔡政文 区划地名负责人
周红伟 社会组织管理负责人
景宁宁 财务负责人
段荣珺 基层政权负责人
邢炳强 核对中心负责人
魏 鹏 社会救助中心负责人
李 虎 婚姻登记负责人
领导小组全面监督和指导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工作原则
根据“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各科室、中心分别负责本科室、中心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审查新出台的、定期评估清理已出台的政策措施,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对象
我局制定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流程
1.各科室、中心在起草政策措施时,首先判断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若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应当严格对照《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基本流程逐一进行自我审查,如实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综合办公室复核。书面审查结论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2.综合办公室复核,确认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的,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起草科室、中心按照发文程序审批签发;经复核存在违反标准情况的,发回起草科室、中心进行调整。
3.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我局承办科室、中心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4.我局代县政府(政府办)草拟,以贺兰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或规范性文件,由我局承办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经复核合格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定期开展存量清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中心对照《细则》的审查标准和评估规定,应定期对现行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统计分析、规范指导等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逐步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审查制度体系。
(二)狠抓能力建设。全体干部职工加强对《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有关制度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不断强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全面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专门的投诉反馈渠道,规范举报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回应机制,进一步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月日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草案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
起草科室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审查科室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与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性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反给与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法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
适用例外 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否 □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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