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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 2021 年“十一”假期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9-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教育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宁教基〔2021〕103 号)、《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恢复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的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2021年“十一”假期校外 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管理内容  

(一)证照管理  

1.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十一”假期,修改学校章程,按照分类登记意愿,准备证照办理相关材料,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严禁招收、收费。

2.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设立、合并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不得使用未经审批的名称,不得擅自改变名称、地址、层次及类别。  

3.培训机构应办理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证照不齐全的严禁招生、收费、教学;要将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在机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门头名称应一一对应,不得以加盟名称或其他名称替代批准名称。

(二)广告管理  

4.所有发放或发布的广告(含线上广告)需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未经备案严禁发放或发布。开展机构内违规宣传清理整顿工作,清理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违规广告:发布含有“培优”“保过”“必中”等内容,对升学、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内容,以及名师、金牌教师、执教履历等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等广告;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授课内容的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含有学生考试排名、提分、升学率、获取奖学金、录取学校等情况,或者张贴高分、被名校录取学生照片等内容的广告;含有全国、西北、宁夏、银川、贺兰、最佳、优秀、之一等夸大机构影响力的宣传标语;含有加重家长焦虑明示或暗示性标语,例如:你不来,我就培训你的对手)。

5.不得利用各级各类报刊、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6.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  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三)收费管理  

7.收费项目、标准、退费制度要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收取公示的项目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8.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收取培训费要开具正规票据,培训费用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平台,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含待消课学生),并按合同预定及时办理退费。学科类培训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未出台前不得收取超过1个月的培训费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按照第一条执行)。

(四)办学管理  

9.学科类培训机构严禁利用“十一”假期开展学科类培训(含线上培训);线上培训需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在县教育局备案,未经审批、备案不得开展。

10.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严禁从事学科类培训(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

11.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向  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严禁以任何形式布  置或变相布置作业。  

12.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同一班次培训时长不得超过2小时,培训过程中要合理设置休息时间,充分考虑学生视力、承受能力等因素。

(五)教师管理  

13.所有教师资质必须在机构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教职工严禁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要及时清理已离职教职工证照。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按要求将教师资格信息(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学科类培训机构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教 师要具备相关专业资质证书或技能登记证书。

14.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15.严把教师准入关,所聘从事培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聘请境内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六)安全管理  

16.办学条件要符合设置标准,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等作为办学场所。  

17.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对不符合相关消防、环保、卫 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三、管理要求  

(一)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双减”意见及教育厅、市教育局、县教育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觉悟,维护校外培训行业名誉,保障参培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潜心做好校外培训,回归校外培训本色。  

(二)认真贯彻落实,对标17条管理内容,扎实梳理问题,按照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期限、措施,尽快完成整改的原则,扎实做好整改工作,确保10月8日前整改完成,未整改完成的要主动停业整改,并提交未整改情况说明。

(三)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利用“十一”假期对各培训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凡是发现未按要求整改的,根据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改处理,并纳入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结果,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望各培训机构务必重视,以免遭受损失。

贺兰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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