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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9-1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教育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宁教基〔2021〕103号)、《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恢复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的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管理内容

(一)证照管理

1.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要于10月底前全部完成,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严禁招收、收费。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设立、合并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不得使用未经审批的名称,不得擅自改变名称、地址、层次及类别。

2.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高中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广告管理

3.不得利用各级各类报刊、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4.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三)收费管理

5.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收取公示的项目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6.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取培训费要开具正规票据,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按合同预定及时办理退费。学科类培训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未出台前不得收取超过1个月的培训费用。

(四)办学管理

7.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严禁从事学科类培训(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

8.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及时向教育体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备案的,严禁开设;严禁超标超前教学、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违规行为;严禁提供使用境外课程;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向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严禁学科类培训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

9.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休息日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五)教师管理

10.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11.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按要求将教师资格信息(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学科类培训机构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12.聘请境内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六)安全管理

13.办学条件要符合设置标准,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等作为办学场所。

14.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对不符合相关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三、管理要求

(一)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双减”意见及教育厅、市教育局、县教育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觉悟,维护校外培训行业名誉,保障参培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潜心做好校外培训,回归校外培训本色。

(二)认真开展自查,对标14条管理内容,梳理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时限,于9月17日前,上报整改台账(详见附件),并全面落实整改工作。

(三)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凡是发现未按要求整改的,将严肃处理,望各培训机构务必重视,以免遭受损失。

附件: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台账

贺兰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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