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三、审批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0〕10号);《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5〕48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五、法定期限
7日
六、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
2.按照外部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
3、企业事业单位签署发布文件。
七、申请材料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一份。
八、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贺兰县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备案申请。
(二)决定
1、岗位责任人:贺兰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2)对符合备案条件和标准的,签署予以备案意见;
(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和标准的,签署不予备案的意见及理由。
(三)办结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贺兰县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予以备案的,制作许可行政备案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表;
(2)对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行政备案的书面理由,并将申报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