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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十四宗土地处置事宜和规范贺兰县测绘服务工作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等事宜的请示

索引号 640122-126/2018-1749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04-19
发布机构 贺兰县国土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应急管理
关 键 词 测绘 应急

县土地领导管理小组:

以下24宗土地处置事宜及规范贺兰县测绘服务工作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等事宜已经我局局务会研究,现提请县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宗)

宁夏凌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通过拍卖取得德胜商住区24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单价为每平方米105元,总土地出让价款为1701万元,目前已全部缴清。根据银川市德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该公司地界内预留土地建设中学,目前宁夏凌达置业有限公司可用土地仅为120亩。

根据《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德胜商住区遗留问题解决方案的批复》(贺政函〔2015〕201号),现申请收回宁夏凌达置业有限公司12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退还宁夏凌达置业有限公司已缴纳的123亩土地出让金本金,并以其缴清土地出让金之日起,每年按本金的15%支付资金使用补偿费。由我局负责办理变更登记,为宁夏凌达置业有限公司换发面积为120亩的不动产权证。

二、闲置土地处置事宜(1宗)

宁夏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竞得(贺地(挂)字〔2007〕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位于德胜工业园区,东至土木基业公司和汽配城、南至西夏玩具厂、西至虹桥路、北至永胜路,面积8.2公顷,用途为商服用地,约定动工时间为2008年5月1日,约定竣工时间为2010年5月1日。

2015年4月9日我局对宁夏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土地进行立案调查,经我局实地勘察和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认定该宗土地为闲置土地,且闲置两年以上。2015年12月9日宁夏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协议在2016年内完成审批项目一期主体工程,2017年内达到全部竣工验收条件,协议约定若逾期仍未动工建设,或不能按协议内容完成建设,则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宁夏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经实地调查至今仍未开发,更没有竣工,已经再次构成闲置。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及签订协议条款,现申请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关于解决宁夏长河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土地遗留问题事宜(12宗)

宁夏长河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2012-2013年期间,通过挂牌取得位于金贵镇通昌村的16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925.179亩。因政府交地时,没有完成“九通一平”基础设施,且部分土地未完成拆迁,造成该公司1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闲置土地。目前,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复,我局已将(贺地挂字〔2012〕18号)、(贺地挂字〔2012〕19号)、(贺地挂字〔2012〕20号)、(贺地挂字〔2012〕21号)、(贺地挂字〔2013〕123号)、(贺地挂字〔2013〕124号)、(贺地挂字〔2013〕125号)、(贺地挂字〔2013〕126号)、(贺地挂字〔2013〕127号)、贺地挂字〔2013〕128号贺地挂字〔2013〕129号贺地挂字〔2013〕157号共计1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并签订了收回协议。其中已将(贺地挂字〔2012〕18)、贺地挂字〔2012〕21号、(贺地挂字〔2013〕123号)、贺地挂字〔2013〕127号4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退还给该公司。

为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根据我县闲置土地“以用为主”的处置原则,对已收回土地使用权且未退还土地出让金的(贺地挂字201219号)、(贺地挂字201220号)、(贺地挂字〔2013〕124号)、(贺地挂字〔2013〕125号)、贺地挂字〔2013〕126号贺地挂字〔2013〕128号贺地挂字〔2013〕129号贺地挂字〔2013〕157号8宗地,申请县人民政府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由企业继续开发建设。其中(贺地挂字〔2013〕124号)、贺地挂字〔2013〕125号贺地挂字〔2013〕126号贺地挂字〔2013〕128号贺地挂字〔2013〕129号贺地挂字〔2013〕1575号涉及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建议由法院进行裁定后相互抵顶,然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已收回土地使用权且退还土地出让金的(贺地挂字201218号)、贺地挂字201221号、(贺地挂字〔2013〕123)、贺地挂字〔2013〕1274宗地由该公司重新挂牌完善手续。

四、出让用地事宜(7宗)

1、位于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东至预留地、南至创业路、西至如意大道、北至利园路的178.73亩土地(以实测面积为准),建议待该宗地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作为工业用地,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出让。

2、位于银川德胜商住区,东至北塔中学、南至北塔中学、西至凤凰北街、北至富民路的32.72亩国有建设用地(以实测面积为准),建议该宗地作为科教用地,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出让。

3、位于贺兰县习岗镇新胜村,东至银星公路、南至新胜村四社居民点、西至农田、北至廖银山宅基地的7.76亩土地(以实测面积为准),建议待该宗地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作为仓储用地,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出让。

4、位于贺兰县金贵镇银光村,东至农渠、南至银星街、西至规划路、北至预留地的67.69亩土地(以实测面积为准),建议待该宗地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作为商服用地,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出让。

5、位于贺兰县金贵镇银光村,东至规划路、南至银星街、西至农渠、北至预留地的83.4亩土地(以实测面积为准),建议待该宗地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作为商服用地,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出让。

6、位于贺兰县金贵镇银光村,东至金东路、南至规划路、西至规划路、北至规划路的95.8亩土地(以实测面积为准),建议待该宗地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作为商服用地,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出让。

7、位于贺兰县金贵镇银光村,东至金东路、南至银星街、西至规划路、北至规划路的73.11亩土地(以实测面积为准),建议待该宗地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作为商服用地,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出让。

五、划拨用地事宜(2宗)

8、位于贺兰县县城规划区,东至预留地、南至创业路、西至预留地、北至贺兰县人民法院的3.22亩土地(以实测面积为准),建议待该宗地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作为街巷用地,划拨给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于贺兰县检察院南侧公共停车场项目。

9、位于贺兰县县城规划区,东至预留地、南至预留地、西至汇源街、北至预留地的20亩国有建设用地(以实测面积为准),建议该宗地作为医卫慈善用地,划拨给贺兰县残疾人联合会,用于贺兰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及综合服务设施项目。

六、变更用途事宜(1宗)

宁夏三优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将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东侧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宁(2016)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01084号),面积:1.9418公顷(合29.13亩)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医卫慈善用地。经征询县住建局意见,同意该宗地变更土地用途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建议由国土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依法办理用途变更登记。

七、关于解决宁夏银凤电器(王建银)拆迁安置遗留问题事宜

2006年9月21日,宁夏银凤电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建银)与我局土地储备中心签订《109线西侧房屋拆迁协议》,协议约定给王建银安置商业用地土地5亩,至今未解决。根据贺兰县人民政府〔2007〕第七十九次会议纪要和贺兰县人民政府〔2016〕53号会议纪要,给予安置的5亩商业用地王建银应交土地出让金7.5万元,根据现有评估价,5亩商业用地地价在200万元。通过跟王建银协商,给予王建银安置工业用地20亩,评估价为178万元,由我局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王建银挂牌费170万元,剩余挂牌费由宁夏银凤电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缴清出让金后,我局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八、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事宜

(一)关于解决陈培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事宜

2006年,因109国道拓宽,我局对109国道县城段沿线企业实施了拆迁。其中陈培友原企业占地面积18亩,我局土地储备中心与陈培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兑现了所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款,并约定异地为陈培友置换工业用地18亩后,我局土地储备中心又与陈培友签订协议,对陈培友18亩土地按照每亩1.5万元进行补偿,并予以安置置换。陈培友于2009年4月23日领取了占地补偿款,2008年8月和贺兰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县城北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搬迁企业异地安置,企业占地面积共计18亩,置换贺兰县城北侧中小工业区相等的土地面积,超出面积按工业用地地价计收土地价款。现储备中心已付清陈培友土地、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款。

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土地出让手续,2007年4月给陈培友在贺兰县中小创业园安置了16.42亩,其缴纳土地款243750元,后由于德胜园区将其中的8亩安排给其他公司使用,现实际安置陈培友土地8.42亩(以实测为准),且土地手续至今未完善。为解决遗留问题,2015年9月陈杰(陈培友之子)以招拍方式取得位于德胜工业园区工业用地10亩,并且缴纳土地出让金85万元。

依据2007年6月30日贺兰县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县委办公室〔2007〕11号)、2007年7月2日县人民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纪要及2008年6月24日贺兰县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县委办公室〔2008〕14号)和2016年10月7日县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精神,按照“已全部领取土地补偿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原土地证面积的,按照3万元/亩收取土地出让金”解决遗留问题。现陈培友已领取土地补偿费,且之前已按每亩1.5万元缴纳土地出让金。现建议按照两种方案与陈培友协商由其选择其中一项进行解决。方案一为已完善手续的10亩土地按照每亩3万元安置,由德胜园区管委会按照达到投资强度予以奖励陈培友55万元,陈培友已缴纳的24.375万元土地款在完善剩余土地手续时再进行核算。方案二为已完善手续的10亩土地,按照每亩3万元安置,其中从陈培友已缴纳的24.375万元中扣除15万元进行抵顶,由德胜园区管委会按照达到投资强度予以奖励陈培友70万元,陈培友已缴纳的24.375万元土地款剩余9.375万元在完善剩余土地手续时核算。储备中心按照与陈培友协商结果签订协议后函告德胜园区管委会给予陈培友奖励。

(二)关于解决谢永胜拆迁安置遗留问题事宜

2009年3月,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收购谢永胜位于唐徕渠东侧、丁建军仓储占地南侧、孙建功仓储用地北侧、泰和开发用地西侧土地,由贺兰县土地储备中心与谢永胜签订了《德胜工业园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置换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东至预留地、南至支渠、西至预留地、北至丰庆沟地块。目前已挂牌完成,现申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德胜工业园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拨付谢永胜土地补偿费及相关费用85.36万元。

(三)关于解决丁建军拆迁安置遗留问题事宜

2009年3月,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收购丁建军位于唐徕渠东侧、袁建忠仓储用地南侧、谢永胜仓储用地北侧、泰和开发用地西侧土地,由贺兰县土地储备中心与丁建军签订了《德胜工业园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置换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东至预留地、南至支渠、西至预留地、北至丰庆沟地块。现已挂牌完成,现申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德胜工业园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拨付丁建军土地补偿费及相关费用212.91万元。

(四)关于解决袁建忠拆迁安置遗留问题事宜

2009年3月,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收购袁建忠位于唐徕渠东侧、王国礼占地南侧、丁建军仓储用地北侧、泰和开发用地西侧土地,由贺兰县土地储备中心与袁建忠签订了《德胜工业园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置换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东至预留地、南至预留地、西至预留地、北至丰庆沟地块。现已挂牌完成,现申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德胜工业园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拨付袁建忠土地补偿费及相关费用200.51万元。

九、关于对苟自立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收储事宜

遵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需对苟自立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收储。我局委托第三方宁夏禾宇空间测绘有限公司对苟自立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勘测面积合计38.27亩,其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34.29亩、集体土地3.98亩;建筑物面积合计4647.9平方米,其中办理房权证面积1549.5平方米,未办理房权证面积3098.4平方米。

我局委托银川正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苟自立1549.5平方米建筑物、34.29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综合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为912.8168万元;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未办理房权证的建筑物面积3098.4平方米,参照每平方米给予补偿100元计算,需要补偿费30.984万元;征收苟自立集体土地3.98亩,补偿标准按照《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16〕135号)执行,每亩补偿38420元,需要补偿费15.2912万元;三项合计需要补偿款959.092万元。

十、关于规范贺兰县测绘服务工作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事宜

自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后,我区国土测绘市场发展迅速,测绘服务公司日益增多。近几年进入我县的测绘单位有数十家,参与土地、城建以及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的测绘工作。由于各测绘单位测绘水平不一,缺乏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坐标系统、测量误差的掌握标准也不统一,给我县土地管理和项目建设带了诸多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时段、不同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存在界线重合,引起了权属纠纷。同时,测绘工作具有连贯性、积累性、保密性的要求,客观上也决定了测绘单位资质要高、实力要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测绘服务工作,按照“资料统一、规范统一、坐标统一、保密一致、数据连贯、节约成本、优质服务”的原则。现建议县人民政府引进技术好、实力强,有奉献意识、公益意识的测绘服务单位,及时为我县提供优质可靠测绘成果。同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应急测绘保障协议,在出现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为县人民政府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为科学决策抢险救灾措施提供依据。

在引进测绘服务单位时,采用公开招标或邀标的方式,确定准入我县测绘企业1家。县域范围内GPS-D级控制点经我局规划后,由中标测绘单位免费及时提供服务与维护,同时中标测绘单位所测的成果在全县政府部门无偿共享。中标工作完成后,测绘收费标准由我局与中标测绘单位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地理信息局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价具体制定符合市场规律的测绘指导价。但标准不得超过国家指导价的75%或低于国家指导价的50%。公益性测绘(学校、军队、公安、社区、养老机构等)由中标测绘单位提供无偿免费服务。政府部门所需要的测绘服务由中标测绘单位提供半费服务。

十一、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事宜

(一)划拨土地商业用房历史遗留问题

随着我局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全面开展,我县划拨用地上的商业用房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凸显,影响业主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为稳妥处理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经我局局务会研究,现提出解决方案如下:

1.对有用地审批手续但无土地证,且业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建议不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由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业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无用地审批手续,且业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组织实地查看、测量及补充地籍调查成果,核实原房屋产权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致的,由业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上述两种情况中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建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稳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宁国土资发〔2017〕474号)文件规定,由住建局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日期和现状规划条件,由国土局根据住建局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日期和现状规划条件,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兰亭居三期办理不动产权证有关事宜

兰亭居三期由宁夏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程公司)于2000年开发建设,公司法人是燕翚,实际由唐涛开发经营。该小区共有房屋164套,根据县房管所备案记录,目前该小区的已办理房屋登记的110余户住户中:61户为2009年安置在该小区的拆迁户,拆迁协议原件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已交付景程公司(唐涛),现住户持有已备案购房合同和补交房款的收据;10余户住户为购买顶账房,房款已全额交付包工头,合同已备案,但景程公司一直不予开具发票或收据;近10户住户为售房部购房,开发公司开具了全额收据,但没有开具房屋发票;还有近30户住户购房为贷款购房,因贷款还未还清,景程公司仅对首付款开具了发票或收据,贷款部分无发票或收据。

该小区开发至今,景程公司一直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次催促景程公司尽快办理初始登记,但该公司以与政府存在债务纠纷为由拒不配合,且拒不向住户出具购房发票和工程竣工备案表、决算书,造成住户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多次集体上访甚至越级上访,为我县和谐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综上,为妥善化解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现将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建议由兰亭居三期住户起诉景程公司,由法院裁决,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以法院裁决为依据,妥善解决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

妥否,请批示。

贺兰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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